2017年3月15日星期三

香港選舉下屆全國人大代表辦法:不得接受外國資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a style="color:#222222;text-decoration:none;" href="http://www.theztyle.com/home.php?mod=space&uid=79297&do=blog&quickforward=1&id=323696">dermes 激光脫毛</a>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結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為三十六名。
  第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是年滿十八周歲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第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選舉會議由參加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的人員,以及不是上述人員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委員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本人提出不願參加的除外。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的成員。
  選舉會議成員名單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
  第六條 選舉會議第一次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a style="color:#222222;text-decoration:none;" href="http://ebuy.hongthai.com/view/Thailand_tourism.htm">泰國旅遊</a>的提名,推選十九名選舉會議成員組成主席團。主席團從其成員中推選常務主席一人。
  主席團主持選舉會議。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主席團會議。
  第七條 選舉會議舉行全體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
  第八條 選舉會議成員以個人身份參加選舉會議,並以個人身份履行職責。
  選舉會議成員應出席選舉會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應事先向主席團請假。
  選舉會議成員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索取或者接受參選人和候選人的賄賂或者謀取其他任何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以利益影響他人在選舉中對參選人和候選人所持的立場。
  第九條 選舉日期由選舉會議主席團確定。
  第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選舉會議成員十人以上提名。每名選舉會議成員提名的代表候選人不得超過三十六名。
  選舉會議成員提名他人為代表候選人,應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提名信》。
  第十一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凡有意參選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領取和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選人登記表》。在提名截止日期以前,送交參選人登記表和十名以上選舉會議成員分別填寫的候選人提名信。
  選舉會議成員本人登記為參選人的,需要由其他十名以上選舉會議成員為其填寫候選人提名信。
  參選人在登記表中應當作出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擁護“一國兩製”方針政策,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未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機構、組織、個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助。參選人須對所填事項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時間由選舉會議主席團確定。
  第十三條 選舉會議主<a style="color:#222222;text-decoration:none;" href="http://blogs.elle.com.hk/mifmi/2012/08/31/鑽石能量水—安在家中享受水機中的勞斯萊斯-diamond-water/">Diamond水機</a>席團公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名單和簡介,並印發給選舉會議全體成員。
  主席團公佈代表候選人名單後,選舉會議成員可以查閱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情況。
  主席團在選舉日之前,對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登記表所聲明內容的參選人,經過審查核實,可以決定不將其列入候選人名單或者從候選人名單中除名。
  第十四條 選舉會議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應多於應選名額,進行差額選舉。
  第十五條 選舉會議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選舉會議進行選舉時,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應選代表名額的有效,多於或者少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作廢。
  第十六條 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舉會議成員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候選人比應選名額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額比例,由主席團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隻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另行選舉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舉會議成員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十七條 選舉會議設總監票人一人、監票人若幹人,由選舉會議主席團在不是代表候選人的選舉會議成員中提名,選舉會議通過。總監票人和監票人對發票、投票、計票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在選舉日不得進行拉票活動。
  會場按座區設投票箱,選舉會議成員按座區分別到指定的票箱投票。
  投票時,首先由總監票人、監票人投票,然後主席團成員和選舉會議其他成員按順序投票。
  選舉會議成員不得委託他人投票。
  第十九條 計票完畢,總監票人向主席團報告計票結果。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予以宣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選舉會議主席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送選舉結果前,發現當選人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登記表所聲明內容的,應當在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送選舉結果的同時,提出當選人違反登記表所聲明內容情況的報告。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經審查核實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確定代表當選無效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並公佈代表名單。
  第二十條 選舉會議主席團接受與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關的投訴,並轉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處理。
  第二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登記表所聲明內容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終止其代表資格的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意見,確定終止其代表資格,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故出缺,由選舉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未當選的代表候選人,按得票多少順序依次遞補,但是被遞補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的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遞補的代表資格,公佈遞補的代表名單。
  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在未當選的代表候選人中,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代表出缺時的遞補順序,由主席團決定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按得票多少確定遞補順序。
  【延伸閱讀】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 王晨
  各位代表:
  我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作說明。
  按照選舉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為此,在本屆全國人大任期屆滿前,需製定香港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2016年7月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法工委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共同研究起草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並在深圳召開座談會,徵詢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的意見。2016年12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初步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草案符合選舉法的規定,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建議經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現將草案的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製定選舉辦法的指導原則
  香港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已經分別製定了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在香港選舉產生了四屆全國人大代表。實踐證明,選舉辦法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順利選舉產生了愛國愛港、在香港社會具有廣泛代表性的全國人大代表,以往四屆選舉辦法所確定的選舉名額、選舉方式和選舉程式等,已經為香港社會熟悉和接受。為此,本次製定選舉辦法,應體現“基本不變,適當完善”的原則,保持選舉辦法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在基本製度安排及選舉程式不作改動的基礎上,根據新的情況和實際需要,在候選人的條件、參選人不得接受外國資助、代表資格的終止程式等方麵作出必要的補充和完善性規定。
  二、關於選舉會議的構成
  前四屆選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都規定,以成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會議的形式提名並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實踐證明這一做法是可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仍沿用成立選舉會議的辦法,選舉會議的組成方式也保持不變。據此,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由參加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人員,以及不是上述人員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草案第五條第一款)
  三、關於候選人的條件
  全國人大代表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必須擁護憲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同時還必須擁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為此,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必須是年滿十八周歲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選人在參選人登記表中應當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擁護“一國兩製”方針政策,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草案第四條、第十一條第三款)。同時規定,主席團在選舉日之前,對違反登記表所聲明內容的參選人,經過審查核實,可以決定不將其列入候選人名單或者從候選人名單中除名(草案第十三條第三款)。
  四、關於參選人不得接受外國資助
  為防止外國勢力幹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切實維護國家安全,草案規定,參選人填寫參選人登記表,應當聲明未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機構、組織、個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助。如果發現參選人存在接受外國資助的情況,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核實,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代表當選無效。(草案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九條)
  五、關於選舉的組織和程式
  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據此,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草案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主持選舉中的具體職責也作了規定。(草案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選舉會議主席團是選舉會議的領導機構,草案規定,選舉會議主席團成員為十九名。主席團主持選舉會議,其主要職責包括:確定選舉日期;確定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時間;公佈代表候選人名單;提出總監票人和監票人的人選,由選舉會議通過;宣佈選舉結果;接受與選舉代表有關的投訴,轉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處理等。這次選舉辦法草案,在以往四屆選舉辦法的基礎上增加規定,選舉會議主席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送選舉結果前,發現當選人違反登記表所聲明內容的,應當在報送選舉結果的同時,提出當選人違反登記表所聲明內容情況的報告,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當進行審查核實,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報告,確定代表當選無效。(草案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關於選舉程式,草案延續了以往做法,規定:代表候選人由選舉會議成員十人以上提名;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的候選人應多於應選名額,進行差額選舉;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應選代表名額的有效,多於或者少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作廢;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舉會議成員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草案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六、關於代表的辭職、監督和補選
  關於代表的辭職,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後予以公告。(草案第二十一條)
  為完善對香港選舉產生的全國人大代表的監督機製,草案規定,當選的人大代表在履職過程中違反登記表所聲明內容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終止其代表資格的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意見,確定終止其代表資格。(草案第二十二條)
  關於代表因故出缺時的補選,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因故出缺,由選舉時未當選的代表候選人按得票多少順序依次遞補,但被遞補為全國人大代表的候選人的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草案第二十三條)
  此外,草案還對行政長官參加選舉會議、選舉會議成員的權利義務等作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和以上說明,請審議。
原文地址:http://www.imastv.com/news/hongkong/2017-3-16/news_content_1460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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